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指导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行业自律,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与内容)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状况、执业质量、技术能力、管理能力、经济能力、履约信誉、社会责任和信用记录等开展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价协依据本会章程对中价协的单位会员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但不因单位会员退会等因素中止发布对其的评价结果和信用信息。
第四条 (评价结果)信用评价的结果可用于企业承接业务、企业宣传、办理执业保险等。中价协鼓励社会主体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使用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之一,但不支持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排他性条款。
第二章 组织和原则
第五条 (工作组织)中价协负责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独立进行实施。
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在中价协专家委员会中选取,其中企业委员应占半数以上。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价协秘书处。
各省级工程造价协会(或管理机构)、本会的专业委员会(以下称省协会和专委会)是信用评价的初评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信用评价的初评、上报,以及相应的监督、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 (原则)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行业自律;
(二)行业发展导向与现实相结合;
(三)独立、客观、公正、科学;
(四)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 (依据)信用评价工作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二)行业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标准等;
(三)政府、行业有关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决定、专项检查、核查、抽查结果等;
(四)行政或司法机关的处罚通知书、判决书等;
(五)中价协、地方协会或专委会的表彰、奖励、惩戒决定文件,专项检查、核查、抽查结果;
(六)企业信用档案信用信息;
(七)其它相关信用信息等。
第八条 (信用等级)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信用很好,综合能力很强)、AAA-(信用很好,综合能力强)、AA(信用好,综合能力强)、AA-(信用好,综合能力较强)、A(信用较好,综合能力较强)、B(信用一般)和C(信用较差)三等七级。
第九条 (等级确定原则)信用评价实行评分制,评价结果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各等级名额实行动态控制。
第三章 信用评价工作的实施
第十条 (评价申请)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定期开展,原则上一年一次。参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3年以上,并具有2年以上稳定的经营纪录,且在中价协统一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上建立档案,同时向相应的初评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分公司评价)企业设有分公司的应纳入总公司申请。
第十二条 (评价材料)申请信用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中价协的要求报送材料,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其在中价协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已包括的内容与申报内容有差异的,以信息平台记录的信息内容作为评价依据,出现重大差异的按填报不实处理。
参加信用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申报,并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三条 (初评)初评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确定信用评价分值,对申请单位的申报信息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向中价协提出信用评价初步结果、信用等级建议和有关报告。
第十四条 (终评)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在汇齐初评结果6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评价初步结果和报告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进行最终评审,确定信用评价最终分值、信用等级和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调查)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在宣布评价结果前,对申请单位的申报信息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公示)中价协将信用评价结果在本会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异议及复核)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中价协实名书面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应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第十八条 (发布)中价协应当在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信用评价的结果在公共媒体公布,并颁发信用评价等级证书。信用评价的相关信息在中价协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提供查询。
第四章等级证书的管理
第十九条 (评价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间等级发生变化者,信用评价等级以最新评价等级为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证书由中价协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二十条 (复评)信用等级证书期满前,应重新申请信用评价。
第二十一条 (升级)参评企业取得信用等级一年后,可申请信用等级升级。
第二十二条 (复查)中价协、省协会和专委会应结合行业自律、质量检查制度等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动态管理,及时发现不良行为,进行行业惩戒,并在中价协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中价协应对不良行为记录不定期进行汇总并复核,根据复查意见重新核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三条 (企业分立)在信用评价等级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分立或其评价指标有重大变动的,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需要进行核定或重新申请信用评价等级。
第二十四条 (定性降级)评价期内或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取得B级(含)以上信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发生严重不良行为的,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应票决将其信用等级降为C级并予以公告,三年内不受理其升级申请。上述严重不良行为包括: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负责人因企业职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负责人受到行业协会公开谴责惩戒的;
(三)企业聘用本条第(一)、(二)款在处罚期的人员作为执业人员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委员会认定属于严重违反行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举报和投诉)中价协鼓励社会对获得评价等级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监督,发现获证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情形,以及违法或违规的其他行为的,有权举报和投诉,中价协将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按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评价机构的监督)中价协对信用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承担责任,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中价协及参与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提请相关单位对其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组织制定,经中价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八条 省协会或专委会暂不受理信用评价工作的,可直接向中价协申请。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6年 7月1 日起施行。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特色项目表》;
附件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