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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

浏览: 作者:admin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17-06-08 分类:项目评审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2012年以来,我省在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方面积极探索、改革创新,省级财政资金规范管理工作稳步推进,部分市、县和单位也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逐步建立了科学规范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同时,还存在工作开展不平衡、管理办法不统一、制度要求不规范等问题,表现为资金存放管理还不够透明、不够规范、不够科学,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未能综合考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等现象。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资金存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风险,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完善公共财政治理体系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现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

(二)基本原则。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合规。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公正透明。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安全优先。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权责统一。实施资金存放的单位应当履行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二、严格规范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

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一)竞争性方式。需开展资金存放的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资金存放主体)应就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事宜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主要流程包括: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发布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建由资金存放主体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资金存放主体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并对外公告。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操作流程、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方法、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二)集体决策方式。资金存放主体组织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备选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一般不得少于3家。资金存放主体所在地银行少于3家的,按实际数量确定备选银行。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对资金存放主体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本单位公款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三、科学制定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一)评分指标。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等方面。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具体指标由资金存放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各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设置反映资金存放银行对小微企业、三农、扶贫领域贷款等支持经济发展贡献度的相关指标。

(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由资金存放主体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

四、加强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

(一)财政部门经财政部核准,确需新开立财政专户和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按照财政部《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般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资金存放一般应当采取竞争性存放;资金量较小的,县级2亿元及以下,市级5亿元及以下,可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二)商业银行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的条件。一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在上年度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综合考核评价中为C类以上;二是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三是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资产规模较大,具有较强风险控制能力,近3 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财政专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在增强资金存放透明度的同时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五、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存放管理

(一)预算单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放资金和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存放资金,一般采取集体决策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并将相关资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开户银行办理。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有较大规模余额的,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定期存款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累计存期不超过2年。

目前,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暂不开展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

六、加强资金存放银行管理与约束

(一)加强资金存放银行管理。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控制每次定期存款的银行数量,并与定期存款银行签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资金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及时收回资金。

(二)防范资金存放银行利益输送行为。资金存放主体新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财政部门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当地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资格。

(三)规范银行吸存行为。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存款经营行为,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并强化监管和问责。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资金流量预测,确保资金支付需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开展定期存款操作的,应当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合理确定开展定期存款操作的资金规模和期限,确保资金支付需要。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定期存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二)加强资金存放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防范风险事件。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存放内部控制办法,通过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强化各环节有效制衡,防范资金存放风险事件。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监督检查,并对下级财政部门资金存放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存放中的违规问题。

(三)严格执行账户管理规定,提高资金存放规范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涉及开立银行账户的,应当严格执行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财政专户或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全面清理整顿存量财政专户。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年检等管理工作,加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力度,从严控制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数量。

(四)盘活银行账户存量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预算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盘活银行账户内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国库资金存放管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严肃查处资金存放违法违纪行为,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对资金存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违法违纪的,应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和问责。对资金存放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应予以通报曝光,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七)拨付给国有企业的财政性资金存放,各级财政部门应要求企业防范资金存放利益输送行为,承诺不与特定关系人的任何利益挂钩。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落实本意见的各项规定,确保加强资金存放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贯彻落实,于5月底前,以市为单位将贯彻意见和具体措施报省财政厅国库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