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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 作者:admin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17-06-06 分类:项目评审

省直有关部门、有关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安徽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五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六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中期财政规划要求,实行滚动编制。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部门、机构及其监管(所属)的省属企业。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第八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九条 省财政厅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省级预算单位)。

第十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三)收取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四)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五)编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六)批复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七)监督检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

第十一条  省级预算单位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

(二)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三)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组织所监管(所属)省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五)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六)监督检查所监管(所属)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主要职责:

(一)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二)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三)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五)按规定向省级预算单位和省财政厅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等。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三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省级预算单位及省属企业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四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资本注入,包括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等,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

(三)其他支出。

具体支出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全省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统筹安排确定。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五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与一般公共预算编制同步进行,纳入省级政府预算,并按照国家宏观政策及《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等要求,编制中期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第十六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要求,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三)国有资本布局规划,省政府确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重点和方向;

(四)中期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五)省级预算单位、省属企业有关绩效评价结果;

(六)存量资产和结余资金情况。

第十七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省财政厅组织省级预算单位根据省属企业年度盈利等情况和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进行测算编制。

第十八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省财政厅按照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布置编报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二)省级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的编报要求,向所监管(所属)省属企业布置编报年度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三)省属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报省级预算单位,并抄报省财政厅;

(四)省级预算单位对所监管(所属)省属企业报送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进行初审后,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省财政厅;

(五)省财政厅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和省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后,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编制的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照政府预算编制要求经省政府审定后,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20日内,批复至省级预算单位。省级预算单位应在接到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后15日内,具体下达所监管(所属)省属企业的预算。

第二十一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省财政厅负责收取,省级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所属)省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省属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交省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二十三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第二十四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省属企业按预算批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由省财政厅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如出现超收,结转下年安排;如出现短收,通过削减支出实现平衡。

第二十七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安排。


第六章 决算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本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制发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二十九条 预算年度终了,省属企业应向省级预算单位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省级预算单位应按照年度决算编制的要求,编制上一年度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省财政厅。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省级预算单位上报的决算草案,汇总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三十一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省财政厅应当在20日内向省级预算单位批复决算。省级预算单位应在接到省财政厅批复的决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省属企业批复决算。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应当对省级预算单位、省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实施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积极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及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依法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